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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

2018年12月20日 00:26 来源:新华网 参与互动 

视频:详解“昆山砍人案”为何属正当防卫  来源:央视新闻

 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——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

 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(记者陈菲)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,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。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有何考虑?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。

  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,解决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

  问:请问专门就正当防卫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,主要考虑是什么?

  答: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,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。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,供司法办案参考,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:

  第一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。近几年,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,起因虽是几起孤立的个案,但反映的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义、安全的普遍诉求,所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,回应群众关切,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。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,以案释法,回应社会关切的复杂法律问题,统一司法适用标准,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,是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,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,更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、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。

  第二,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。正当防卫不是“以暴制暴”,而是“以正对不正”,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。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,甚至可以致伤、致死,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,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,体现“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”的价值取向。我们对此专门发布典型案例,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,目的就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惩恶扬善,弘扬正气,保护见义勇为,向社会释放正能量。

  第三,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认定正当防卫行为,需要同时具备起因、时间、对象、限度等要件,而每个要件涉及很多具体问题,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,使得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。总的看,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。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,往往是在“理性假设”的基础上,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,特别是在致人重伤、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;有的作简单化判断,以谁先动手、谁被打伤为准,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;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,在判断上认识不一,分歧意见甚至旗鼓相当、针锋相对,这个时候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什么样的认定,都易于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。近年来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比如于欢案、于海明案等,舆论曝光后,是故意伤害、防卫过当,还是正当防卫,专家学者和网络评论,争论非常激烈。这些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,取得较好的效果,但社会各界都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具体、形象地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,解决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

  避免对防卫行为过苛、过严,也要防止“一刀切”“简单化”

  问:正当防卫适用中,对防卫界限和“度”的把握,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?

  答:正当防卫的“度”在实践中如何把握,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:

  第一,权利不能滥用,“过”与“不及”均非司法之追求。一方面,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、反击型案件,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,纠正以往常被视作“正常”的保守惯性,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、过严要求;另一方面,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,防止“一刀切”“简单化”。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,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,误以为有侵害而“假想防卫”;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“防卫”为借口侵害对方的“挑拨防卫”;以及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“事后防卫”,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,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,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  第二,在一般防卫中,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。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,则成立防卫过当,负刑事责任。这次发布的朱凤山案和此前社会关注的于欢案,防卫过当的问题比较明显,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制止一般侵害,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,最终造成了侵害人重伤、死亡的重大损害,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、手段、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比较来看,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,因而成立防卫过当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  第三,对于婚姻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,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,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。对于仗势欺人、借离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寻衅报复的,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要依法保护,也要敢于认定;对于互有过错,由一般性争执升级演变为不法侵害的,应当查明细节,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,审慎作出认定。

 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,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

  问: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都有哪些,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?

  答:第一,激活正当防卫制度,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。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,只要树立正确理念,正确贯彻执行,强化责任担当,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“沉睡”的问题。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,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于防卫者,这既合乎国法,也合乎天理、人情。

  第二,提炼规则以案释法,明确正当防卫适用标准。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疑难问题较多,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任重道远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,充分发挥案例针对性强和易于把握的特点,用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,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“由具体到具体”的参照标准,能够有效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、处理结果基本一致。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通过体例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,展示了案例成功办理的过程和结果,揭示了蕴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内涵,生动回答了办理同类案件面临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,同时也让人民群众通过案例直观了解正当防卫的知识、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第三,强化法律监督职能,推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。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。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,严把事实关、证据关、程序关、适用法律关,纠正违法,追诉犯罪,保障人权,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,是检察机关作为“法律守护人”的应担之责。“一个案例,胜过一打文件”。发布指导性案例,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、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、二审检察等过程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、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指引。

  第四,推进法治建设,培育良好社会风尚。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,案情不同、阶段不同、特点不同,但有一点是相同的,那就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,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,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,又符合道德标准;既守护公平正义,又弘扬美德善行,最终结果实现“法、理、情”的统一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这4个案例,既是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,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。

  最后,需要再次强调的是,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,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。公民遇到不法侵害,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,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、防范侵害,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,避免滥用武力,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
【编辑:张楷欣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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